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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前文所述(如何运作DIP融资),公司为了在破产后维持运营所需的融资被称为DIP融资。关于DIP融资,有一个标准的市场供贷款人提供DIP融资。有投资银行专门帮助客户获得DIP融资。

然而,这项任务比帮助债务人获得常规融资更为复杂。这是因为贷款人知道,借款人筹集资金的选择非常有限。因此,他们在谈判中占据优势。因此,贷款人会尽力争取与借款人的最佳交易。然而,这些交易必须得到现有贷款人的认可。如果他们不接受该交易,那么与借款人的谈判将变得无效。因此,现有贷款人经常利用他们的影响力让新的借款人给出更好的条件。

然而,整个过程相当复杂。首先,涉及多个利益相关方。其次,有多轮谈判,在此过程中细节反复多次。

以下是几种用于确保DIP融资的融资模式。本文详细解释了其中一些模式。

DIP融资模式

借款人和贷款人使用多种DIP融资模式。以下是其中一些模式的详细信息:

  1. 无担保贷款:如果债务人在正常经营过程中需要贸易信贷,他们可以获取相同的信贷。在发生短期债务时,除非是有担保的,否则无需法院批准即可产生任何短期债务。这是因为,在破产法庭上,所有无担保债务都被视为管理索赔。对于供应商和债权人来说,这意味着他们借出的资金可能面临风险。因此,他们只有在确信借款人有能力偿还债务时才会放贷。供应商通常愿意向面临破产的公司提供小额信贷。他们只提供短期贷款,并倾向于限制对破产公司的敞口。

  2. 优先无担保贷款:在某些情况下,借款人可以与贷款人签订特殊合同。根据这些合同,贷款人的索赔仍然是一种管理索赔。但是,它将优先于所有其他管理索赔。这意味着,在破产的情况下,这是公司将要支付的第一项管理索赔。只有在支付完此项索赔之后,其他管理索赔才能被结算。很容易理解为什么这样的条款不会被已经向公司提供无担保信贷的许多贷款人所接受。此类贸易信贷安排只有在获得法院许可后才可能实现。

  3. 有担保贷款:破产法确实允许公司在抵押部分资产的情况下获得更多信贷。但是,只有在获得破产法庭的批准后,才能将资产作为担保物。这使得这种融资方式不可行。通常,达到破产法庭的公司资产少于负债。而且,这些公司没有尚未用作其他贷款抵押品的资产。因此,这一规定的适用性非常有限。因此,即使有这样的资产可用,管理层也必须说服其他贷款人允许新贷款人抵押该资产。鉴于每抵押给新贷款人的每一项资产都会减少公司的清算价值,这是一个艰巨的任务。

  4. 优先有担保贷款:这是一种非常罕见的DIP融资模式。这是因为在这种模式下,借款人给予新贷款人优先权。简单来说,同一资产可以抵押给两个或更多的贷款人。在破产的情况下,最新贷款人将对该资产拥有优先索赔权。这称为“抢先”。

  5. 破产法仅允许在获得破产法庭批准的情况下发生这种情况。法庭的工作是确保先前贷款人的利益得到保护。因此,借款人必须说服法庭,其行为不会损害先前贷款人的利益。先前的贷款人也有权对此类决定提出上诉。

  6. 实际上,只有当抵押的资产的价值显著高于未偿债务的价值时,才允许此类融资。例如,如果资产的价值为100美元,而贷款的价值仅为60美元,那么还可以再借30美元。在这种情况下,必须留出10美元作为权益缓冲。换句话说,只有当前贷款已超额抵押,法院才会同意,从而通过允许此类融资解锁价值,而不损害任何现有方的利益。

除了上述模式外,还有一些非常规的模式也被用于DIP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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